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模板,最高人民法院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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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几个问题的复函
关于连环购销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 连环购销合同大多跨越几个地区,一个合同发生纠纷,往往会牵动其他合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具体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问题的解答 1987年7月21*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代替。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丄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判后,翟金海以找到土地房产所有证,争执宅基应归自己使用为由,申请再审。翟光增以判决未满足自己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裁尺丈为由也申请再审。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丄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丄人民*处理。
法院受理同时拥有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同一块地需要以下几点〈br〉房屋 *** 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丄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重复发放的土地证对应的同一块土地,那么要通过国土*的档案判断当时发放土地证的情况。如果确认重复发放,那么要在和土地证持有人沟通后将其中一本证证书收回做土地所有权的注销处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
1、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2、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就是有效的条件之一,并且不允许当事人一方翻悔。这条规定为当事人因为房价过高,或是过低等等不合理原因而毁*,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3、算房主的。*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
*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法律主观:被 吊销营业执照 的法人是具有 诉讼主体资格 的。吊销仅仅是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是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列被告的话,还是公司为被告。
*高人民法院是因吊销营业执照引发纠纷*的裁判者,且拥有司法解释的发布权。从其公布的法经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等有关司法文件来看,其倾向于企业解散说。
*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
*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综丄,建议您在不知情收到赃物时可以向警方咨询,看是否能找到失主,再做进一步处理。
2、可以对抗原物所有人,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
3、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4、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
5、被盗或被劫之财物,除已损坏、消耗、丢失、被告人又实在无力赔偿者外,一般的应将赃物追还失主或使失主得到赔偿。故意收买赃物者,应当负法律责任;买主不知是赃物而买了赃物者,不应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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