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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367条规定(民诉解释361)

2023年09月29日 19:00:14 经济纠纷 73 作者:小律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民诉法解释第367条规定和民诉解释361的相关问题不了解,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民诉法解释第367条规定以及民诉解释361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追加被告是否需原告同意,原告不同意怎么办

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原告是否同意追加。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原告是否同意追加。原告启*册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追加被告是属于共同诉讼的范畴,而共同诉讼分为一般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一般共同诉讼要求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且所有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显然一般共同诉讼不存在追加被告一说。因此,追加被告只能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被告要求增加被告需原告同意吗 追加被告,不一定必须经过原告同意,绝大多数是被告申请,法院就直接追加的被告参加诉讼的。

法律主观:在民事 诉讼 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1、执行过程中,并不需要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2、法律分析: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也就是说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3、法律分析: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

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

恢复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如下:恢复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为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2)终结执行裁定书; (3)重新执行申请书;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证据 材料。

执行依据,判决书、调解书等。执行*受理通知书、结案文书。申请执行人*明材料,如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执行的,需另外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感谢大家阅读我的民诉法解释第367条规定和民诉解释361问题分享,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更多相关知识,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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