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2023年09月28日 01:15:12 合同纠纷 112 作者:小律

哈喽,各位朋友们!在这篇文章中,我会为大家讲解有关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的知识。虽然它们看起来有点抽象,但是我相信在阅读完之后,你们都能够对它们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

行政诉讼原告要负举证责任吗

当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行政诉讼法在规定被告的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承担举证责任。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为*被告;如果被告无法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以及依据,可以视作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告。

2、行政诉讼之所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1)原被告举证能力的对比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质疑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4、《 行政诉讼法 》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5、【答案】:B 行政诉讼中被告即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组织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且应当在诉讼中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答案为B。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义务包括

1、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通常行政诉讼中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但这不代表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除外。

3、法律分析: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4、【答案】:行政诉讼法在规定被告的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承担举证责任。

5、原告举证责任: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法律主观: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承担,其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中,若无特殊情况,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包括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2、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3、法律主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

4、原告举证责任: 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自己是适格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法律分析: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行政诉讼原告及被告举证责任相关规定

原告举证责任: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2条对此有极为明确的规定,即“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举证应该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举证的规定如下: (1)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非常感谢您阅读我的有关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的分享,希望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您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一些挑战。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请联系我并分享您的想法。

关于我们

热门推荐

小编推荐

联系我们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提供免费的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冀ICP备2021006353号-11 7b187667a67c73fa1aff68cfa6e60a31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1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