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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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笏的财务管理,维护社会*法制,根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赃物、罚没物和纠纷财物估价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标题改为“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物资”改为“财物”。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的管理,制止乱罚款物的行为,维护社会法制,根据*、自治区关于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法律主观: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如果有受害人并且受害人是个人的,是直接将财物返还给他个人的。另外一些*,例如在贪污犯罪中,由于受害的往往是单位,通常是将财物直接退还给这些单位的。没有人认领的丄缴国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笏的财务管理,维护社会*法制,根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依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1、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二)*公物仓库;(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2、【法律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3、【法律分析】:该办法包含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丄缴、预算管理等。
4、第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5、收缴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刑罚、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课以的罚金和处以的罚款,没收的非法财产、物资。
6、*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如果有受害人并且受害人是个人的,是直接将财物返还给他个人的。另外一些*,例如在贪污犯罪中,由于受害的往往是单位,通常是将财物直接退还给这些单位的。没有人认领的丄缴国库。
没有。《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已经失效,该办法于1986年12月3*发布,在2021年3月19*,财政部决定废止该办法,新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施行。
法律依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以及罚没物资、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物资,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赃物。
本规定所称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是指本省境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各类违章、违法、犯罪活动罚没的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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