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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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边合同效力的表现,不安抗辩权的确立,要求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边合同,而相互承担债务,且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存在后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无法处理的现实危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是双边合同效力的表现,不安抗辩权的确立,要求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边合同,而相互承担债务,且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存在后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无法处理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1、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27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2、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已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3、法律分析:不安抗辩权名词的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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